第二届全国燃烧节能净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成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林其钊发布时间:2022-10-28浏览次数:11

第二届全国燃烧节能净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成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在本领域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调动行业单位的积极性,根据《全国燃烧节能净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成员包括顾问、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观察员及行业积极单位。
....................................第二章..成员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成员有权参与标委会重大事项的讨论,对标委会各项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得到相应的答复。
第四条..在同等条件下,委员、观察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标委会标准制修订项目,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五条..标委会成员有权获得标委会秘书处提供的国内外标准化最新动态和资讯。
第六条..成员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有表决权。
第七条..成员单位可获得本标委会归口以及本行业相关的国内、国际标准信息。
第八条..专家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推荐至ISO/TC109(燃油和燃气烧嘴)工作组,参与本领域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九条..在同等条件下,委员、观察员优先参加与标准化有关的各类评选;在上级标准化部门组织的各类评选中,优先得到标委会的推荐。
第十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行业机构(如中国质量评价协会、工程热物理学会等)的各项活动中,获得标委会的推荐。
....................................第三章..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成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年会、工作组会议、标准审查会等,提前审查会议资料,在会议上踊跃发言。
第十二条..成员应代表所在单位实质性参与标委会的工作(如对标准各阶段稿件的审查,对国际标准各阶段稿件提出意见,积极对标委会各种征求意见文件做出响应)。
第十三条..委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平台”上对文件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委员须对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征求意见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发表意见或看法。
第十五条..成员单位应按照标委会章程,按时足额缴纳标委会会费。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应主动执行本行业相关的标准,必要时可制定严于这些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七条..成员单位应积极向其他行业单位宣传推荐标委会。
....................................第四章..成员考核
第十八条..标委会每年对成员单位中积极参与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专家进行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委会秘书处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一)连续2次(含2次)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
(二)在任期内累计3次(含3次)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
(三)对表决文件和标准弃权、不响应或无理由反对的,累计超过5次的;
(四)经常不参加、不响应标委会工作的;
(五)工作变动或身体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受党纪国法处理的;
(七)其他未履行义务的。
第二十条..利用标委会委员名义谋取私利的,或造成标委会声誉、经济损失的,标委会有权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员单位变更委员的,应向标委会提出加盖公章的申请,填写新委员登记表,由标委会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担任观察员单位满1年且积极参与标委会活动,可申请成为标委会委员。由标委会初评合格后,通知该单位填写委员登记表,标委会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增补为委员。
第二十三条..成员单位可推荐其他单位加入标委会,作为标委会工作的积极单位与标委会保持联络,或申请成为标委会观察员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全国燃烧节能净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全国燃烧节能净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二届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1日,江苏宜兴)


附件:全国燃烧节能净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管理办法.pdf